2021年6月中旬
北京市石景山區的一名住戶
將所購電動自行車的電池拿回家中充電
其間電池爆炸引發火災
后經救援和搶救
住戶一家僥幸平安
事后,該住戶將電動自行車的
經銷商與生產商訴至法院
并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11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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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庭審現場。石景山區人民法院供圖
爭議:案涉電動自行車
是否存在質量缺陷
原告訴稱,原告一家從被告經銷商北京某公司處購買了一款電動自行車。2021年6月13日,原告將電動自行車的電池拿到家中充電,不想電池突然起火、爆炸,發生嚴重火災,導致原告一家被困火中。后經救援、搶救,原告一家安然無恙,但大火將屋內的全部物品損毀,包括家具、電器、古董、字畫等等。原告一家將電動自行車的經銷商與生產商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生產商江蘇某公司賠償原告一家醫療費、電池費用損失、各項財產損失等共計11萬余元。
被告生產商江蘇某公司則認為,雖然電動自行車確系自己生產,但在出廠銷售時,并不配有電池,自燃的電池權屬不明,起火也與己方無關。
被告經銷商北京某公司否認與原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并主張經其銷售的商品,均配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已經盡到提示義務,不應當承擔責任。同時,被告經銷商北京某公司還表示其系整車進行銷售。
庭審中,原告表示自己也知道不能在家中進行充電,但小區公共充電樁數量有限,不得已才在家中充電。
石景山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電動自行車的生產商和銷售商均否認事故與自己有關,但結合交管部門登記的檔案材料、電動自行車照片等證據,綜合各方當事人陳述意見,足以認定經銷商北京某公司向原告銷售了含電池在內的整車,且包含電池在內的電動自行車系生產商江蘇某公司整車生產制造。發生火災時,電動自行車仍在質保期內。經消防部門認定,此次火災的起火原因系電動自行車電池故障熱失控所致。因此,案涉電動自行車是否存在質量缺陷便成為本案審理的首要核心爭議焦點。
法院:生產商無法舉證
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產品責任屬于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不論生產者、銷售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符合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就應向受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生產者、銷售者應就產品是否存在缺陷以及缺陷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吨腥A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被侵權人可以選擇向產品的銷售者或者產品的生產者主張權利。在本案中,原告雖然同時起訴銷售者、生產者,但最終選擇僅向被告生產商江蘇某公司主張權利。因生產商江蘇某公司無法舉證證明所生產的案涉電動自行車不存在缺陷或缺陷與損害后果之間不存在因果聯系,故該公司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原告在明知電動自行車室內充電所蘊含的火災風險,仍然將電動自行車電池帶入室內充電,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及損失的擴大亦應存在一定的過錯。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故應適當減輕生產商江蘇某公司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江蘇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9萬元。目前,雙方尚未上訴。
法官介紹,近年來,由于電動自行車起火事故頻發,有關部門早已就電動自行車的停放、充電火災防范等明確作出規定。新聞媒體、街道社區、小區物業等都對電動自行車的充電防火安全大力宣傳、積極引導。本案中,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仍將電池拿回家中進行充電,最后導致火災發生。
雖然這位住戶獲得了賠償
但火災燒毀的家
不會再恢復原貌
電動自行車電池室內充電
已經發生過很多慘痛的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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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火災警示
小編提醒:
無論什么理由
都不應該拿生命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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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應急管理、北京消防
? 編輯:黃芷欣